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9民初89号
原告: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田东村东头(成业新型建材公司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8577923Y。
法定代表人:黄军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和平,福建九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信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小城故事2幢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570978318M。
法定代表人:王跃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祎斌,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涛,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信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与漳州信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琛
审判员 陈婉兰
审判员 柯小妹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漳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