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执3932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国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74号-176号第五层507号。
法定代表人尹成栋。
被执行人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田东村东头。
法定代表人黄军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国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厦门国桥机械有限公司以其欲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583执39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得意
代理审判员 傅仰鹏
代理审判员 洪艳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