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长基,福建泉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城,福建泉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山大道金盘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782705291493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田东村东头(成业新型建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8577923Y。

法定代表人:黄军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暂不能处置,又查无其他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文胜

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

代理审判员  周佳宝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光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