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长基,福建泉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城,福建泉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山大道金盘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782705291493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田东村东头(成业新型建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8577923Y。
法定代表人:黄军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暂不能处置,又查无其他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文胜
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
代理审判员 周佳宝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光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