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12794952。

法定代表人:林宁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田东村东头(成业新型建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8577923Y。

法定代表人:黄军军。

被执行人:黄进坪,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黄平和,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黄进坪、黄平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暂不能处置,又查无其他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文胜

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

代理审判员  周佳宝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光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