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9民初36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男,汉族,1978年6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石井镇田东村东头(成业新型建材公司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8577923Y。
法定代表人:黄军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婉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婉菲
书记员李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