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9民初36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男,汉族,1978年6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石井镇田东村东头(成业新型建材公司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8577923Y。

法定代表人:黄军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婉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婉菲

书记员李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