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厦门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12835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石镇镇下李村03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艳,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利,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06号9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颖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扬锋,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雨舒,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田东村东头(成业新型建材公司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军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清算管理人: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厦门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电力公司)、第三人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厦门电力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申请追加鑫宇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追加鑫宇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

**诉称,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了鑫宇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黄进坪,后黄进坪将鑫宇公司分包的厦门电力公司顶管项目转包给**,**通过鑫宇公司账户向厦门电力公司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0000元。**自2013年至2016年期间组织农民工为厦门电力公司实施了46个工程的顶管项目,合同金额共计8191300.23元,但截止目前,厦门电力公司尚有2461582.2元施工款未支付,200000元农民工保证金也未退还,以致于**无力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本案中,**为厦门电力公司进行施工,厦门电力公司享有了**的施工成果,理应向**支付施工款,厦门电力公司未支付施工款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基本生活。故请求法院判令:厦门电力公司立即支付**施工款2261582.2元及退还保证金2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7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鑫宇公司的破产清算,依法本案应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何如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林芝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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