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24民初2299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玛纳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
法定代表人:黄军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7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拜春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樊育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