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81民初2815号
原告:福建赛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乾元御景3号楼1501。
法定代表人:高国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熙,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综合大楼3#楼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陈训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赛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福建赛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赛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赛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0.8元,减半收取计2365.4元,由福建赛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明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游艳兰
书 记 员 钟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