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03执1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综合大楼3#楼三层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176201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本院在执行**与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冻结被执行人***在漳州骏朋建设有限公司处享有的100%股份,被执行人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福州协力钢构有限公司处享有的60%%股份、福州三兴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处享有的60%股份、三明兴创建设有限公司处享有的75%股份、宁德骏朋建设有限公司处享有的75%股份、莆田兴创建设有限公司处享有的99%股份、长乐市骏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处享有的24.8%股份、龙岩兴创建设有限公司处享有的99.5%股份、三明协兴建材有限公司处享有的75%股份、福建省兴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享有的100%股份,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钱苏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