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24549号
原告: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量力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八峰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