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04执异23号
案外人:张奇,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八峰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赖添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聪颖,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棍,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方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合同号为XYZ的保险单各一份,案外人张奇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张奇称,1.请求中止对被执行人***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漳州分公司)签订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的执行,并解除对保险金的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2.请求中止对被执行人***与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联泰保险公司)签订的“都会挚爱两全保险”以及“如意三保定期两全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保险金的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事实与理由:根据保险合同及保险单,被执行人***投保的人寿保险漳州分公司及中美联泰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均明确指定受益人为异议申请人或法定继承人,且异议申请人亦是***的法定继承人。因被执行人***与异议申请人系父子关系,且***已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的;¨¨¨”。本案中,被执行人***与人寿保险漳州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编号为X《康宁终身保险条款》及保险单明确指定保险受益人是异议申请人张奇,且2016年1月14日与中美联泰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号为Y的“都会挚爱两全保险合同”以及2013年1月11日签订保险单号为Z的“如意三保定期两全保险”合同及投保单亦明确指定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寿保险漳州分公司和中美联泰保险公司基于上述保险合同赔偿给指定的保险受益人张奇和法定继承人的保险金,不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的遗产。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的,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本案中,基于上述保险合同已明确指定受益人,故被保险人***去世后,其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因此上述保险金不应作为被执行人***的遗产处置,不应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综上,异议申请人认为,法院对上述保险金采取冻结等执行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也侵犯了异议申请人作为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上述保险金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保险金的执行措施,以维护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支持案外人张奇的主张,其提供如下证据:1.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张奇系父子关系,张奇系***的法定继承人之一;2.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被执行人***去世的事实;3.合同编号为X中国人寿保险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份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张奇,该保险产品的保险金不应认定为遗产;4.合同编号为Y的中美联泰“都会挚爱两全保险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份保险合同已明确指定保险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该保险产品的保险金不应认定为遗产;5.投保单号为Z的中美联泰“如意三保定期两全保险”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份保险合同已明确指定保险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该保险产品的保险金不应认定为遗产。
亿方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9)闽0504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判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亿方公司借款本金305932元及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其中借款本金以24793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计息,借款本金以5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计息);驳回亿方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上述裁判文书已于2020年8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因***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亿方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闽0504执1206号。2020年9月22日,本院作出(2020)闽0504执1206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四、被执行人***应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后十日内履行,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份期间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949元,该笔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亿方公司实际领取。被执行人***迄今尚未清偿所欠的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投保于人寿保险漳州分公司的名下编号为X的保险单一份,冻结期限为三年,该份保险单指定受益人为张奇。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投保于中美联泰保险公司的名下保险合同号为YZ的保险单各一份,冻结期限为三年,上述两份保险保单指定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之后,案外人张奇提出执行异议,形成本案。
另查明,案外人张奇提供的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11日签订的中美联泰“如意三保定期两全保险”的投保单号为Y,而本院冻结的是被执行人***投保于中美联泰保险公司的“如意三保定期两全保险”的保险合同号为Z。被执行人***于2021年突发脑溢血死亡。案外人张奇与***系父子关系。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投保于人寿保险漳州分公司的康宁终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是一种健康型保险,其主要保险责任情形为被保险人确诊患有重大疾病、身故、身体高度残疾,该保险并非分红理财型财产,且该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之子张奇,就该项保险,本院支持案外人张奇的请求。被执行人***投保于中美联泰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号为Y的“都会挚爱两全保险”具有人身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及上述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因该份保险合同中***均指定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现因***已去世,故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上述保险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遗产来清偿其所欠的债务,该身故保险金的权益应归属于***的法定继承人。综上,案外人张奇作为上述两份保险合同项下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之一,享有足以排除本案对该两份保险保单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其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案外人张奇无法证明其提供的被执行人***投保于中美联泰保险公司投保单号为Y的“如意三保定期两全保险”与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投保于中美联泰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号为Y的保险单系同一份保险合同,故针对案外人张奇提出该项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被执行人***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于2006年2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X的“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单的执行;
二、中止被执行人***与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签订的保险合同号为Y的“都会挚爱两全保险”保险单的执行;
三、驳回案外人张奇的其他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颜智斌
审判员 黄正乾
审判员 孙玫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洪艺玲
附: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五条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