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2769号
申请人: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61947226P,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3号1号楼33-9号。
法定代表人:杨启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祎辰、王英玉,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1561827367,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辉华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赖添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云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BJ99X245,营业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83号4号楼1501室。
负责人:黄诗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云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银行存款6306722.57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青海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账户中的存款6306722.57元(期限为1年)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辛皎菱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马娜娜
书 记 员 赵晓玲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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