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天津与福建省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1民初5871号
原告:黄天津,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华岩单面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754990979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黄天津与被告福建省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黄天津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天津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