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81民初5800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华岩单面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75499097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薛俊,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清泉与被告福建省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薛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清泉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薛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回对薛俊起诉的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薛俊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连思溶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