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2823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毅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留安路257-26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782173108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行政副总,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电白县,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毅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承担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腊执字第292号],(2015)腊执字第292号案于2015年12月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日恢复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履行支付标的338002元。2、申请执行费6894.59元。
经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现住址不详,其名下银行存款不能足额履行本案标的且无林权、无房产、无车辆。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款338002元及执行费6894.5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安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