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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9286号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对原告厦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福建省毅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闽0203民初字192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2020)闽0203民初字19286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中的落款时间变更为“二O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