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航星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24765号
原告:上海航星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莘奉公路奉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航星通用电器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东门浦下村**。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云天两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航星通用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航星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航星通用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航星通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计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