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同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6652号之二
原告:上海同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1825号1幢317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于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清,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东门浦下村1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功朝,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同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5665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上海同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冻结银行存款10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项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于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