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同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6652号之一
原告:上海同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1825号1幢317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于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清,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东门浦下村1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功朝,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同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同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同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同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项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于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