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6652号
申请人:上海同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1825号1幢317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于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清,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东门浦下村116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同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同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0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同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项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