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国****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0546号之一 原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云天路248号5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东门浦下村116号。 法定代表人:**朝。 第三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社区联***8号赛为大楼A101至1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上海国****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国****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3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