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国某某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0546号之一 原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云天路248号5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东门浦下村116号。 法定代表人:**朝。 第三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社区联***8号赛为大楼A101至1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上海国****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国****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3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