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34691号 申请人: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东门浦下村116号。 法定代表人:**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享,***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鹏博士大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一道88号中洲控股金融中心B栋10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鹏博士大数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377、379、387号2层。 负责人:***。 申请人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鹏博士大数据有限公司、鹏博士大数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743,5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鹏博士大数据有限公司、鹏博士大数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银行存款7,743,5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 锟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潘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