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公路机械修配厂

***与福建省漳州市公路机械修配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211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
被执行人:福建省漳州市公路机械修配厂,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漳州市公路机械修配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福建省漳州市公路机械修配厂给付***施工费92515元。福建省漳州市公路机械修配厂负担案件受理费1056元,福建省漳州市公路机械修配厂承担执行费13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漳州市公路机械修配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后在限期内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国光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于 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