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公路机械修配厂

***与福建省漳州市公路机械修配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11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漳州市公路机械修配厂,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许崇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漳州市公路机械修配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漳州市公路机械修配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经本院调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国光
审判员  李玉民
审判员  姜有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