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岩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02民初8383号
原告: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荷花东路亿兴大厦(城关小学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735669303D。
法定代表人:温秋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萍萍,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学院,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00490708393A。
法定代表人:凌启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义、杨雅琳,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中木公司)与被告龙岩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中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萍萍、被告龙岩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中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岩学院向福建中木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13034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9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龙岩学院承担。庭审中,福建中木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龙岩学院向福建中木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13034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10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龙岩学院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8日,福建中木公司与龙岩学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福建中木公司承包龙岩学院二期地块3#学生公寓土建及配套水电工程。之后又签订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龙岩学院同意在原合同基础上,将地基处理工程、热水供应系统工程、室外涂坊工程、空调管线工程等委托福建中木公司施工。上述工程均已于2014年9月10日验收合格,2017年10月28日龙岩市财政局就案涉工程出具审计结论,审定含税造价人民币15011433元。双方于2018年9月27日对已付工程款进行核对,确认龙岩学院累计仅向福建中木公司支付工程款14798399元。就尚欠工程款213034元,龙岩学院至今未支付。
龙岩学院承认福建中木公司变更后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龙岩学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13034元,以及该款从2017年10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8元,减半收取计2494元,由龙岩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廖  小  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余小珍(代)
附: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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