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1094号
原告:安徽徽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318号(水韵华都)31幢4梯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34TJC5W。
法定代表人:邹富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富春,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荷花东路亿兴大厦(城关小学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735669303D。
法定代表人:温秋金,董事长。
原告安徽徽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徽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徽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以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面履行返还质量保证金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徽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9元,减半收取计2784.5元,由安徽徽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 小 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林建龄(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