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805号
原告:***,女,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宁县荷花东路亿兴大厦(城关小学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735669303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4元,减半收取10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