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云0111民初14990号 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闽江街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宁县荷花东路亿兴大厦(城关小学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因昆海五期、七期、十期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原告与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分别签订《昆海五期4#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合同文件》(编号2039和2047)、《昆海七期10#地块(1-4栋)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合同文件》(编号2030)、《昆海七期10#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合同文件》(编号2037)、《昆海十期10#地块(5-8栋)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合同文件》(编号2020)、《昆海十期10#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合同文件》(编号2023)。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结算,编号2039欠付原告质保金48,951.17元;编号2047欠付原告质保金10,562.33元,工程款2,811.33元;编号2030欠付原告质保金17,044.36元;编号2037欠付原告质保金3,416.15元,工程款3417元;编号2020欠付原告质保金2,919.23元;编号2023欠付原告质保金11,687.49元,工程款28,449元。合计129,258.06元。依据合同约定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全额无息付清,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期开始计保修期,工程质保期五年。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番禹分公司系被告的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截至起诉之日,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己注销,故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针对2037、2047合同现只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并明确诉请,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9,099.7元和质保金28,449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就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第一组:1.《昆海五期4#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合同文件》(编号2039);2.《结算质量终验审批表》;3.《昆明海伦堡竣工验收申请表》;第二组:4.《昆海五期4#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合同文件》(编号2047);第三组:5.《昆海七期10#地块(1-4栋)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合同文件》(编号2030);6.《结算质量终验审批表》;7.《昆明海伦堡竣工验收申请表》;第四组:8.《昆海七期10#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合同文件》(编号2037);第五组:9.《昆海十期10#地块(5-8栋)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合同文件》(编号2020);10.《结算质量终验审批表》;11.《昆明海伦堡竣工验收申请表》;第六组:12.《昆海十期10#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合同文件》(编号2023);13.《结算协议书》;14.《结算协议约谈记录表》;15.地下室顶板、侧壁、底板渗漏返修责任划分(自营项目责任分摊)昆海十期三张;第七组:16.《关于沈阳斯勒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昆海二期、五期、七期、十期防水工程签订两份合同的情况说明》。 被告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综合认证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其形成的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其关联性及证明效力在本院论述部分一并论证。 根据庭审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称为“沈阳斯勒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斯勒公司”);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中木番禺分公司”)系被告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设分支机构,于2019年3月21日注销。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持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2016年1月13日,就昆海五期4#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福建中木番禺分公司(甲方)与沈阳斯勒公司(乙方)签订《昆海五期4#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合同文件》(合同编号:KM.HL.05Q.JA03GC.2039),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发包昆海五期4#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项目名称为昆海五期4#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项目地址为昆明市官渡区××道北侧(世纪城旁边)。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1.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及技术交底,承包昆海五期4#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2.工作内容:乙方承包甲方发包的昆海五期4#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根据以上地块目前出现的漏水点,甲乙双方共同现场签字认量,分地块就该工程范围签订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自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保修期,防水材料质保期贰年、工程质保期5年。承包方式:1.乙方以包人工费(含:工人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补贴、生活费、加班费、赶工费、社保、人身意外保险、福利等一切人工费用)、包材料费(所有所需材料)、包施工机械设备及机具费(除甲供外施工中所有所需机械设备和机具)、包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成品保护措施、照明措施、排水措施、雨季施工措施、夜间施工措施等一切所得措施)、包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利润、包验收(施工用水电费由甲方承担)等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一切费用,以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本工程。采用准确工程量清单、固定总价包干的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不含税,若含税总价另加6%。合同价款约定:合同固定总价包干价金额979023.46元。竣工结算约定:1.本工程经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设计中心验收,由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具验收证明后方可办理结算;2.工程竣工后,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90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双方发生较大分歧难以解决时不受此时限,乙方配合不积极也不受此时限,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配合,否则以甲方审核数据为准;3.结算总价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价结算;4.本合同结算经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本管理中心审核同意方可生效。付款方式约定:1.付款方式为转账支票,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甲方付款金额之等额收款凭据;2.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2.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2.2进度款按月支付完成工程量的60%,在审核进度款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期工程进度款,每月26至次月25日为一个结算月;2.3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两个月内由乙方上报工程结算报告,结算经审定后一个月内支付至该工程结算总价的95%;2.4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全额无息付清;……。工期要求约定:开竣工日期由甲方现场约定执行。工程保修约定:1.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保修期,防水材料质保期为2年,工程质保期为5年;……。双方还对工程量清单、合同工期、工程变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案涉项目进行了施工,原告向本院提交《结算质量终验审批表》,验收内容及解说说明栏载明“已按合同要求施工合格”并有被告项目部人员签字确认。2016年1月15日,原告就该施工工程申请竣工验收,经被告工程部、预算部、技术质安部对案涉施工项目进行验收,并签字进行确认。庭审中,原告确认针对该项目被告仅尚欠原告质保金48951.17元(979023.46元×5%),其余工程款已付清。 三、2016年7月6日,就昆海5期4#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福建中木番禺分公司(甲方)与沈阳斯勒公司(乙方)签订《昆海五期4#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合同文件》(合同编号:KM.HL.05Q.JA03GC.2047),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发包昆海5期4#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项目名称为昆海5期4#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项目地址为昆海5期4#地块。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1.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及技术交底,承包昆海5期4#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2.工作内容:乙方承包甲方发包的昆海5期4#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根据以上地块目前出现的漏水点,甲乙双方共同现场签字认量,分地块就该工程范围签订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自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保修期,防水材料质保期贰年、工程质保期5年;3.合同期限从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3月25日。承包方式:1.乙方以包人工费(含:工人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补贴、生活费、加班费、赶工费、社保、人身意外保险、福利等一切人工费用)、包材料费(所有所需材料)、包施工机械设备及机具费(除甲供外施工中所有所需机械设备和机具)、包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成品保护措施、照明措施、排水措施、雨季施工措施、夜间施工措施等一切所得措施)、包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利润、包验收(施工用水电费由甲方承担)等为完成成本工程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税金除外),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除甲供材以外所需材料)(含材料费场内外运输费(含二次及多次转运))、人工费、机械费(含机械进退场及场内外运输费等)、各种材料的损耗、运输费、采保费及卸车费、成品保护、完工清洁、各种施工风险、技术措施费(包括特殊地质、雨季及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综合单价人机部分已包含了施工所需的辅助材料及辅助工具,材料费仅指主要消耗性材料、工程质量要求:按工程量清单描述具体要求等,以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本工程。2.本工程不含税,若含税税率按国家政策相应调整;……。合同价款约定:合同暂定总价412,625.6元,注:本工程不含税,若含税税率按国家政策相应调整。本合同清单中所列综合单价不变,总价款视现场完成工程量确定。竣工结算约定:1.本工程经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设计中心验收,由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具验收证明后方可办理结算;2.工程竣工后,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90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双方发生较大分歧难以解决时不受此时限,乙方配合不积极也不受此时限,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配合,否则以甲方审核数据为准;3.结算总价按实际验收合格量乘以综合单价结算;4.本合同结算经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本管理中心审核同意方可生效;……。付款方式约定:1.甲方应以支票或电子转账或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甲方付款时乙方须提供甲方付款金额之等额收款凭证;2.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2.2进度款按月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0%,在审核进度款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期工程进度款,每月26至次月25日为一个结算月;2.3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两个月内由乙方上报工程结算报告,结算经审定后一个月内支付至该工程结算总价的95%;2.4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且无质量问题后全额无息付清;……。工期要求约定:开竣工日期由甲方现场约定执行。工程保修约定:1.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保修期,防水材料质保期为2年,工程质保期为5年;……。双方还对工程量清单、合同工期、工程变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庭审中,原告主张其已按约履行了该合同义务,该工程已于2017年11月6日验收合格,针对该项目被告仅尚欠原告质保金20,631.28元(412,625.6元×5%),其余工程款已付清。 四、2016年1月13日,就昆海七期10#地块(1-4栋)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福建中木番禺分公司(甲方)与沈阳斯勒公司(乙方)签订《昆海七期10#地块(1-4栋)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合同文件》(合同编号:KM.HL.07Q.JA03GC.2030),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发包昆海七期10#地块(1-4栋)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项目名称为昆海七期10#地块(1-4栋)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项目地址为昆明市官渡区××道北侧(世纪城旁边)。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1.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及技术交底,承包昆海七期10#地块(1-4栋)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2.工作内容:乙方承包甲方发包的昆海七期10#地块(1-4栋)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根据以上地块目前出现的漏水点,甲乙双方共同现场签字认量,分地块就该工程范围签订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自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保修期,防水材料质保期贰年、工程质保期5年。承包方式:1.乙方以包人工费(含:工人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补贴、生活费、加班费、赶工费、社保、人身意外保险、福利等一切人工费用)、包材料费(所有所需材料)、包施工机械设备及机具费(除甲供外施工中所有所需机械设备和机具)、包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成品保护措施、照明措施、排水措施、雨季施工措施、夜间施工措施等一切所得措施)、包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利润、包验收(施工用水电费由甲方承担)等为完成成本工程所需要的一切费用,以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本工程。采用准确工程量清单、固定总价包干的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不含税,若含税总价另加6%。合同价款约定:合同固定总价包干价金额340887.27元。竣工结算约定:1.本工程经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设计中心验收,由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具验收证明后方可办理结算;2.工程竣工后,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90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双方发生较大分歧难以解决时不受此时限,乙方配合不积极也不受此时限,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配合,否则以甲方审核数据为准;3.结算总价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价结算;4.本合同结算经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本管理中心审核同意方可生效。付款方式约定:1.付款方式为转账支票,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甲方付款金额之等额收款凭据;2.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2.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2.2进度款按月支付完成工程量的60%,在审核进度款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期工程进度款,每月26至次月25日为一个结算月;2.3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两个月内由乙方上报工程结算报告,结算经审定后一个月内支付至该工程结算总价的95%;2.4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且无质量问题后全额无息付清;……。工期要求约定:开竣工日期由甲方现场约定执行。工程保修约定:1.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保修期,防水材料质保期为2年,工程质保期为5年;……。双方还对工程量清单、合同工期、工程变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收,原告对案涉项目进行了施工,原告向本院提交《结算质量终验审批表》,验收内容及解说说明栏载明“已按合同要求施工合格”并有被告项目部人员签字确认。2016年1月15日,原告就该施工工程申请竣工验收,经被告工程部、预算部、技术质安部对案涉施工项目进行验收,并签字进行确认。庭审中,原告确认针对该项目被告仅尚欠原告质保金17044.36元(340887.27元×5%),其余工程款已付清。 五、2016年7月6日,就昆海七期10#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福建中木番禺分公司(甲方)与沈阳斯勒公司(乙方)签订《昆海七期10#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合同文件》(合同编号:KM.HL.07Q.JA03GC.2037),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发包昆海七期10#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项目名称为昆海七期10#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项目地址为昆海七期10#地块。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1.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及技术交底,承包昆海七期10#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2.工作内容:乙方承包甲方发包的昆海七期10#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根据以上地块目前出现的漏水点,甲乙双方共同现场签字认量,分地块就该工程范围签订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自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保修期,防水材料质保期贰年、工程质保期5年;3.合同期限从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3月25日。承包方式:1.乙方以包人工费(含:工人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补贴、生活费、加班费、赶工费、社保、人身意外保险、福利等一切人工费用)、包材料费(所有所需材料)、包施工机械设备及机具费(除甲供外施工中所有所需机械设备和机具)、包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成品保护措施、照明措施、排水措施、雨季施工措施、夜间施工措施等一切所得措施)、包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利润、包验收(施工用水电费由甲方承担)等为完成成本工程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税金除外),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除甲供材以外所需材料)(含材料费场内外运输费(含二次及多次转运))、人工费、机械费(含机械进退场及场内外运输费等)、各种材料的损耗、运输费、采保费及卸车费、成品保护、完工清洁、各种施工风险、技术措施费(包括特殊地质、雨季及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综合单价人机部分已包含了施工所需的辅助材料及辅助工具,材料费仅指主要消耗性材料、工程质量要求:按工程量清单描述具体要求等,以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本工程。2.本工程不含税,若含税税率按国家政策相应调整;……。合同价款约定:合同暂定总价157,323.6元,注:本年工程不含税,若含税税率按国家政策相应调整。本合同清单中所列综合单价不变,总价款视现场完成工程量确定。竣工结算约定:1.本工程经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设计中心验收,由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具验收证明后方可办理结算;2.工程竣工后,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90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双方发生较大分歧难以解决时不受此时限,乙方配合不积极也不受此时限,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配合,否则以甲方审核数据为准;3.结算总价按实际验收合格量乘以综合单价结算;4.本合同结算经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本管理中心审核同意方可生效;……。付款方式约定:1.甲方应以支票或电子转账或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甲方付款时乙方须提供甲方付款金额之等额收款凭证;2.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2.2进度款按月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0%,在审核进度款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期工程进度款,每月26至次月25日为一个结算月;2.3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两个月内由乙方上报工程结算报告,结算经审定后一个月内支付至该工程结算总价的95%;2.4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且无质量问题后全额无息付清;……。工期要求约定:开竣工日期由甲方现场约定执行。工程保修约定:1.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保修期,防水材料质保期为2年,工程质保期为5年;……。双方还对工程量清单、合同工期、工程变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庭审中,原告主张其已按约履行了该合同义务,该工程已于2017年11月6日验收合格,针对该项目被告仅尚欠原告质保金7,866.18元(157,323.68元×5%),其余工程款已付清。 六、2016年1月13日,就昆海十期10#地块(5-8栋)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福建中木番禺分公司(甲方)与沈阳斯勒公司(乙方)签订《昆海十期10#地块(5-8栋)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合同文件》(合同编号:KM.HL.10Q.JA03GC.2020),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发包昆海十期10#地块(5-8栋)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项目名称为昆海十期10#地块(5-8栋)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项目地址为昆明市官渡区××道北侧(世纪城旁边)。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1.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及技术交底,承包昆海十期10#地块(5-8栋)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2.工作内容:乙方承包甲方发包的昆海十期10#地块(5-8栋)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根据以上地块目前出现的漏水点,甲乙双方共同现场签字认量,分地块就该工程范围签订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自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保修期,防水材料质保期贰年、工程质保期5年。承包方式:1.乙方以包人工费(含:工人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补贴、生活费、加班费、赶工费、社保、人身意外保险、福利等一切人工费用)、包材料费(所有所需材料)、包施工机械设备及机具费(除甲供外施工中所有所需机械设备和机具)、包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成品保护措施、照明措施、排水措施、雨季施工措施、夜间施工措施等一切所得措施)、包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利润、包验收(施工用水电费由甲方承担)等为完成成本工程所需要的一切费用,以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本工程。采用准确工程量清单、固定总价包干的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不含税,若含税总价另加6%。合同价款约定:合同固定总价包干价金额58384.58元。竣工结算约定:1.本工程经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设计中心验收,由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具验收证明后方可办理结算;2.工程竣工后,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90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双方发生较大分歧难以解决时不受此时限,乙方配合不积极也不受此时限,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配合,否则以甲方审核数据为准;3.结算总价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价结算;4.本合同结算经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本管理中心审核同意方可生效。付款方式约定:1.付款方式为转账支票,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甲方付款金额之等额收款凭据;2.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2.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2.2进度款按月支付完成工程量的60%,在审核进度款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期工程进度款,每月26至次月25日为一个结算月;2.3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两个月内由乙方上报工程结算报告,结算经审定后一个月内支付至该工程结算总价的95%;2.4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且无质量问题后全额无息付清;……。工期要求约定:开竣工日期由甲方现场约定执行。工程保修约定:1.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保修期,防水材料质保期为2年,工程质保期为5年;……。双方还对工程量清单、合同工期、工程变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对案涉项目进行了施工,原告向本院提交《结算质量终验审批表》,验收内容及结果说明栏载明“施工合格”并有被告项目部人员签字确认,签字日期为2016年1月16日。2016年1月15日,原告就该施工工程申请竣工验收,经被告工程部、预算部、技术质安部对案涉施工项目进行验收,并签字进行确认。庭审中,原告确认针对该项目被告仅尚欠原告质保金2919.23元(58384.58元×5%),其余工程款已付清。 七、2016年7月6日,就昆海十期10#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福建中木番禺分公司(甲方)与沈阳斯勒公司(乙方)签订《昆海十期10#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合同文件》(合同编号:KM.HL.10Q.JA03GC.2023),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发包昆海十期10#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项目名称为昆海十期10#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项目地址为昆海十期10#地块。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1.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及技术交底,承包昆海十期10#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2.工作内容:乙方承包甲方发包的昆海十期10#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根据以上地块目前出现的漏水点,甲乙双方共同现场签字认量,分地块就该工程范围签订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自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保修期,防水材料质保期贰年、工程质保期5年;3.合同期限从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3月25日。承包方式:1.乙方以包人工费(含:工人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补贴、生活费、加班费、赶工费、社保、人身意外保险、福利等一切人工费用)、包材料费(所有所需材料)、包施工机械设备及机具费(除甲供外施工中所有所需机械设备和机具)、包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成品保护措施、照明措施、排水措施、雨季施工措施、夜间施工措施等一切所得措施)、包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利润、包验收(施工用水电费由甲方承担)等为完成成本工程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税金除外),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除甲供材以外所需材料)(含材料费场内外运输费(含二次及多次转运))、人工费、机械费(含机械进退场及场内外运输费等)、各种材料的损耗、运输费、采保费及卸车费、成品保护、完工清洁、各种施工风险、技术措施费(包括特殊地质、雨季及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综合单价人机部分已包含了施工所需的辅助材料及辅助工具,材料费仅指主要消耗性材料、工程质量要求:按工程量清单描述具体要求等,以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本工程。2.本工程不含税,若含税税率按国家政策相应调整;……。合同价款约定:合同暂定总价82,680.6元,注:本工程不含税,若含税税率按国家政策相应调整。本合同清单中所列综合单价不变,总价款视现场完成工程量确定。竣工结算约定:1.本工程经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设计中心验收,由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具验收证明后方可办理结算;2.工程竣工后,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90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双方发生较大分歧难以解决时不受此时限,乙方配合不积极也不受此时限,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配合,否则以甲方审核数据为准;3.结算总价按实际验收合格量乘以综合单价结算;4.本合同结算经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本管理中心审核同意方可生效;……。付款方式约定:1.甲方应以支票或电子转账或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甲方付款时乙方须提供甲方付款金额之等额收款凭证;2.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2.2进度款按月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0%,在审核进度款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期工程进度款,每月26至次月25日为一个结算月;2.3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两个月内由乙方上报工程结算报告,结算经审定后一个月内支付至该工程结算总价的95%;2.4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且无质量问题后全额无息付清;……。工期要求约定:开竣工日期由甲方现场约定执行。工程保修约定:1.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保修期,防水材料质保期为2年,工程质保期为5年;……。双方还对工程量清单、合同工期、工程变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2017年11月23日原告(乙方)向被告(甲方)出具《结算协议书》,该协议载明:乙方(原告)承包的昆海十期10#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合同现已全部完工,经双方对乙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共同确认本合同的总价为233,749.87元,工程质保金为11,687.49元,截止2017年10月25日甲方(被告)应付结算尾款为222,062.37元;截止2017年10月25日甲方对乙方就昆海十期10#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合同结算完毕,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乙方对外任何劳务、材料欠款等与社会上发生的一切经济关系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负责。该协议乙方处有***其签字,甲方处未签字或加盖印章。2017年11月23日,原、被告就昆海十期10#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结算协议进行了约谈,甲方(被告)约谈人员为***,乙方(承包单位、原告)约谈人员为***,约谈地点为甲方办公室。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昆海十期10#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结算价款为233,749.87元,质保金为11,687.49元,应付结算尾款为222,062.37元。结算协议说明栏载明:合同范围和实际结算说明(包括结算超合同原因是说明);工程量以现场实际收方为准,合同金额为前期预估。承包单位处载明:我方同意以上内容,除经甲方同意外不做任何调整,经约谈代表签署后作为新邀约生效,该栏本人由***签字确认。该约谈记录由被告成本控制部、项目部、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工程)、总经理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另该约谈记录表集团总部成本管理中心栏载明“按现场收方单审核结算,审核金额为233,749.87元,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最后落款时间为2018年5月8日。庭审中,原告主张其已按约履行了该合同义务,原告实际完成的产值为233,749.87元,针对该项目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8,449元、质保金11,687.49元(233,749.87元×5%),其余工程款已付清。 八、2017年11月6日,昆海二、五、七、十期项目部出具《关于沈阳斯勒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昆海二期、五期、七期、十期防水工程签订两份施工合同的情况说明》载明:“沈阳斯勒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进入昆海项目进行堵漏维修工程,并于现场进行了相关工程的收方后,根据图纸上收方的位置及工程量签订了总价包干合同,该单位于2015年底完成相关合同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并办理了相关结算手续。结算完成后,2016年雨季来临,发现已经交付物业的项目(昆海二期、五期、七期、十期)地下室新增大量渗漏点位,经地产和物业对渗漏的部位进行核查,发现新增的渗漏点位并不是前期已经施工过的位置,为提高交付项目的品质,应公司要求,地产做一次全面的维修后完全交付给物业,故经相关部门现场收方确认工程量并经城市公司采招与集团采招沟通后与沈阳斯勒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第二份防水补漏施工合同。”针对该情况说明,城市公司项目部审查意见为情况属实,请领导审批;城市公司成本部审查意见为第一份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聊城市公司运营审核意见为经与成本专员***核对第一份合同的施工范围与第二份合同范围未重复;城市公司领导***进行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虽涉六个合同,但基于主体及法律关系一致,且被告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在本案中合并处理。关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案中,向原告发包工程的主体为福建中木番禺分公司;福建中木番禺分公司系被告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且于2019年3月21日注销,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涉案工程款的支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原告持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福建中木番禺分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其一,合同编号为2039号项下的昆海五期4#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的质保金问题。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固定包干总价979,023.46元,质保金为工程结算款的5%即48,951.17元。合同约定质保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保修期,防水材料质保期为2年,工程质保期为5年;该工程于2016年1月15日验收合格,质保期于2021年1月15日届满。现质保期已届满,质保金已达到返还条件,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质保金48,951.17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二,合同编号为2047号项下的昆海五期4#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的质保金问题。根据《关于沈阳斯勒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昆海二期、五期、七期、十期防水工程签订两份施工合同的情况说明》所载明:在2016年雨季来临前对五期地下室新增渗漏点位进行维修,且经相关部门现场收方确认工程量后签订的第二份防水补漏施工合同;且第一份合同的施工范围与第二份合同范围未重复。根据上述内容表述可知是在确认工程量后签订的合同,即合同约定价款可视为工程款412,625.6元。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7月6日,该情况说明形成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补漏工程工期较短,且该维修系因提高交付项目品质而展开的全面维修,原告完工及验收时间应早于情况说明形成时间。原告以2017年11月6日确认为质保期起算时间,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为工程结算款的5%即20,631.28元;工程质保期为5年,则质保期于2022年11月6日届满。现质保期已届满,质保金已达到返还条件,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质保金20,631.28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三,合同编号为2030号项下的昆海七期10#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的质保金问题。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固定包干总价340,887.27元,质保金为工程结算款的5%即17,044.36元。合同约定质保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保修期,防水材料质保期为2年,工程质保期为5年;该工程于2016年1月15日验收合格,质保期于2021年1月15日届满。现质保期已届满,质保金已达到返还条件,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质保金17,044.36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四,合同编号为2037号项下的昆海七期10#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的质保金问题。根据《关于沈阳斯勒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昆海二期、五期、七期、十期防水工程签订两份施工合同的情况说明》所载明:在2016年雨季来临前对五期地下室新增渗漏点位进行维修,且经相关部门现场收方确认工程量后签订的第二份防水补漏施工合同;且第一份合同的施工范围与第二份合同范围未重复。根据上述内容表述可知是在确认工程量后签订的合同,即合同约定价款可视为工程款157,323.6元。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7月6日,该情况说明形成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补漏工程工期较短,且该维修系因提高交付项目品质而展开的全面维修,原告完工及验收时间应早于情况说明形成时间。原告以2017年11月6日确认为质保期起算时间,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为工程结算款的5%即7,866.18元;工程质保期为5年,则质保期于2022年11月6日届满。现质保期已届满,质保金已达到返还条件,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质保金7,866.18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五,合同编号为2020号项下的昆海十期10#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的质保金问题。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固定包干总价58,384.58元,质保金为工程结算款的5%即2,919.23元。合同约定质保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保修期,防水材料质保期为2年,工程质保期为5年;该工程于2016年1月15日验收合格,质保期于2021年1月15日届满。现质保期已届满,质保金已达到返还条件,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质保金2,919.23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六,合同编号为2023号项下的昆海十期10#地块地下室防水补漏工程的工程款及质保金问题。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结算协议约谈记录表》中明确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结算金额为233,749.87元,质保金为工程结算款的5%即11,687.49元。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工程款金额为193,613.38元,被告未到庭抗辩,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8,449元(工程款233,749.87元-已付金额193,613.38元-质保金11,687.49元=28,449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约谈记录形成的最后签署时间即2018年5月8日起算质保期,系其对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现质保期已届满,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质保金11,687.49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2039号项下的质保金48,951.17元; 二、由被告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2047号项下的质保金20,631.28元; 三、由被告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2030号项下的质保金17,044.36元; 四、由被告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2037号项下的质保金7,866.18元; 五、由被告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2020号项下的质保金2,919.23元; 六、由被告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2023号项下的工程款28,449元; 七、由被告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2023号项下的质保金11,687.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886元,由被告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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