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3357号
原告:郑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马林村四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48599517。
法定代表人:方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明,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圆,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音西中心小学,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福唐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81F26694492W。
法定代表人:薛命平,该小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华,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9号4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40383P。
法定代表人:宋勇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音西中心小学、第三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郑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26元,减半收取计10,513元,由郑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昌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