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2636号
原告:郑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马林村四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48599517。
法定代表人:方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明、刘梦圆,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音西中心小学,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霞盛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81F26694492W。
法定代表人:吴吓龙,该小学校长。
第三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9号4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40383P。
法定代表人:宋勇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音西中心小学、第三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郑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昌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