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执恢1号
原执行案号:(2020)苏08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江***兴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苏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青松,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瑞雪,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宋勇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安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辉,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梓,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兴鲁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淮安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民终11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淮安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设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95×××31账户中的银行存款4053642.2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王 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