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1民初6387号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许南靖,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各自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4元,减半收取6627元,由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梅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