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1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永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国际华城**楼2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531375623。
法定代表人:张传治,总经理。
原审被告:林文辉,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永建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文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民初9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缓缴诉讼费申请,本院审核后认为其不符合缓缴诉讼费申请条件,对其申请未予准许,并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36255.2元,否则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并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缴纳诉讼费,应视为放弃上诉权利,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翁艺晖
审 判 员 黄泽强
审 判 员 傅 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詹立宇
书 记 员 邹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