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5民初2601号
原告:***,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锋,泉州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永建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531375623,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国际华城**楼2409。
法定代表人:张传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峰,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清,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福建永建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0年12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福建永建建筑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迪
速录员 郑慧颖
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