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建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永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05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福建永建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531375623,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国际华城**楼2409。

法定代表人:张传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永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505执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辉

审判员  罗德棉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一震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