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05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福建永建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531375623,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国际华城**楼2409。
法定代表人:张传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永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505执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辉
审判员 罗德棉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一震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