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81执49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7月09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01月01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01月06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0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执行人***,男,1997年11月07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08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0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0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执行人***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国际华城3#楼24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巍巍、***、魏伟鹏、**、**、***、***、***、***与被执行人***建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巍巍、***、魏伟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福建永建建筑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终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