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源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源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12民初2597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福建源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北路**天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8925XG。
法定代表人:**。
***与***、***、福建源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源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悦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