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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漳平市象湖镇灶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81民初761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平市象湖镇灶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象湖镇灶头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81ME1045113F。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平市,( 第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金山路112号A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66898347L。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漳平市象湖镇灶头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漳平市象湖镇灶头村民委员会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32.2元,减半收取6066.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  大  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江  瑜  琳 书 记 员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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