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81民初761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平市象湖镇灶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象湖镇灶头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81ME1045113F。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平市,(
第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金山路112号A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66898347L。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漳平市象湖镇灶头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漳平市象湖镇灶头村民委员会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32.2元,减半收取6066.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 大 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江 瑜 琳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