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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永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28民初692号 原告:先永红,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溪口镇溪口大道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先永红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先永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先永红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雄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