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迎宾大道西侧黄河花园综合楼**楼**营业房iv>
法定代表人:马仲林,该公司首席代表。
上诉人胥正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甘肃楚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1民初6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胥正强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定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胥正强未能提供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定管辖的证据,而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惠安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胥正强请求将本案移送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立新
审判员 张 黛
审判员 陈美雅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启帆
书记员 陈云龙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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