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5执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组织机构代码:77292033-3。
负责人:许宏图,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城保巷建兴商住区**织机构代码:26002012-0。
法定代表人:张伯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泉州市金爵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埕村埕边**构代码:61156046-1。
法定代表人:王良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柏雄,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执行人:王良秋,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被执行人:丁萍萍,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市金爵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张柏雄、王良秋、丁萍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91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泉州市金爵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王良秋名下的房地产已经本院及其他法院拍卖成交,拍卖款不足清偿抵押权人,无余款可供分配。因本案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滚动查询;将被执行人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报告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走访调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川龙
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
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