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521民初6177号之一
原告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楚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胥正强、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交受理费,但在本院准许的缓交诉讼费期间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 莉
书记员 周 璇
速录员 曾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