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21执26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南阳路412号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X296303643。
法定代表人:康跃漳,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城保巷建兴商住区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260020120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男,1933年10月10日出生(已死亡)。被执行人:林惠英,女,193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521民初1831号法律文书,于2019年5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林惠英、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1760509.2元及相应的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2064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000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惠英、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针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即对被执行人***、林惠英名下位于惠安县××街××商住楼××幢××店面予以核查,并依法查封、拍卖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对房产拍卖款分配取得1008095元。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款5160元,并依法发放给申请人。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截至2022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1013255元,尚未全部受偿。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林惠英、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国梁
执行员 陈细鹏
执行员 朱培阳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