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中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厦执行字第6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福建中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水路**闽发世家**楼****,组织机构代码:76855567—9。

法定代表人郑康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太路碧玉花园**楼201织机构代码:2601818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福兴广场办公楼**织机构代码:0708724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彩杭,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执行人:金彩辉,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执行人:陈仁栋,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中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彩杭、***、金彩辉、陈仁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厦民初字第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中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彩杭、***、金彩辉、陈仁栋依法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5年2月5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福建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建瓯市兴宁工业区丁墩山片区一期1#、2#地块,两处地块均非本案抵押物,目前无法处置。

3、2017年12月,本院再次通过三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及商事股权等,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2017年12月,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无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具体下落。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福建中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彩杭、***、金彩辉、陈仁栋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劲雄

审 判 员 许欧凯

审 判 员 纪珠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林快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