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横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1125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横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解放东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250147846788。
法定代表人:黄洋,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泰山背10号301,组织机构代码1625502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横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横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本院住处的(2018)赣1125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已在三垣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申报了债权,且申请执行人曾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9年2月21日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横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