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民特78号
申请人: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1888号赣东国际汽车城2幢。
法定代表人:汪乐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雷,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明,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东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赣东建筑公司诉称:请求撤销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湖里仲裁委)作出的厦湖仲案[2021]926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赣东建筑公司从未直接雇佣过***对诉争水泥管道工程进行施工,而是将该工程相关劳务整体发包给项目班组包工头魏子华,所有施工人员均由魏子华自行雇佣。且赣东建筑公司已按照与魏子华的约定将劳务款项按进度支付给魏子华及魏子华提供指定的工人名单收款方(工人名单),不存在逾期支付款项的行为,因此,赣东建筑公司无义务向***支付差额工资,且均有网银转帐记录。为维护赣东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申请依法裁定。
***辩称:一、湖里仲裁委作出的厦湖仲案[2021]926号劳动仲裁裁决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1.***与赣东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非赣东建筑公司所述称的***由魏子华自行雇佣,***在仲裁庭审时已提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有赣东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提交的2020年9月、10月的工资表及考勤表也均有赣东建筑公司盖章确认,所以,***与赣东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湖里仲裁委据此作出[2021]926号劳动仲裁裁决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赣东建筑公司主张其已按照约定将款项支付给了***亦不属实,本案中,***主张的工资为2020年9月、10月份的工资,而从赣东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其并未举证证明2020年9月、10月份的工资已经支付。
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是赣东建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赣东建筑公司应当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裁决书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否则,应当依法驳回其申请。
经审查查明:***等39人因劳动报酬争议,于2021年11月15日,向湖里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赣东建筑公司支付***等39人在职期间的工资共计310827.50元。2021年12月23日,湖里仲裁委作出厦湖仲案[2021]926号裁决:本裁决书生效当日,赣东建筑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等39人工资差额共计310827.50元(具体金额附表,列表确认***工资差额1047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三)违反法定程序;(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赣东建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劳务款项已按进度支付给魏子华及其指定名单的收款方,不存在逾期支付,无义务向***支付差额工资。该申请理由属于对原仲裁裁决事实方面的异议,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因此,赣东建筑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10元,由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巧铭
审 判 员 庄伟平
审 判 员 陈丽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仁莹
书 记 员 陈荔云
书 记 员 陈宝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