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信达电器有限公司与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802执恢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信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石牌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7978809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1888号赣东国际汽车城2幢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16255024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市信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802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市信达电器有限公司工程款XXXX元及利息的义务。经网络系统调查,被执行人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进行冻结。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依法应对冻结的存款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X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 雄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