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002民初2039号之一
原告:抚州博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南延伸段(华福花园)1幢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876TF1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1888号赣东国际汽车城2幢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16255024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州博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本案诉讼,并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博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博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57元减半收取计7728.5元,由原告抚州博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