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06执4544号
申请执行人富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台区**环**路**号**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罗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恒泰隆兴置业有限,住所地丰台区外环**路**号院**号楼**号1号。
法定代表人毕仲榕,董事长。
富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恒泰隆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丰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北京恒泰隆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21号楼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富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驰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陈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