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1125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新亭,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部部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个体建筑商,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漳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办案证明,申请执行人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清偿款项共计为1204727.37元,含案件受理费。(2017)甘1125执785号、792号两案执行费共计4971元。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甘A××***向本院合法报告了其财产,但是其报告财产中,车辆甘XX,实际上未控制。我院无法进行司法拍卖等执行节点的流转。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协助侦查被执行人***的下落,至今未寻找到足迹且还在临控状态。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库。本院通过工商登记、银行账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在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房产管理事务中心和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兴隆路53号第X单元X层XX室(粮(榆中县)字第××号筑面积86.85平方米,房产证号:兰房权证(榆中××X号,我院依法对该房产向榆中县房产管理局、榆中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查封该套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在准备评估期间,发现该房产属于抵押物,被执行人***用该套房产在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甘草支行进行了抵押贷款,贷款标的额23万元,其工作人员告知,该贷款虽未到期,但属于不良贷款,因为表外挂息已经多达几万元,至此该套房产无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等的执行。综上,我院虽已穷尽执行措施,但仍对该系列案未执行到位而感到遗憾。我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仍然敞开恢复执行渠道,我院在终本约谈过程中,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案件承办人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向我院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以便案件切实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7)甘1125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翔